公告修订本公司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
2025-12-23
1.事实发生日:114/12/23
2.原公告申报日期:113/09/14
3.简述原公告申报内容:
(1)本公司113年9月14日董事会通过并公告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
办法。
(2)办法修正前内容如下:
九、转换期间:
债券持有人自民国114年2月22日起(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日后届满三个月之翌日
起),至民国116年11月21日(到期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暂停过户期间;
(二)本公司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
过户日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三)办理减资之减资基准
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办理股票变更面额之停止转
换起始日至新股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请求转换之外,得随时
向本公司请求依本办法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并依本办
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十五条规定办理。
前项股票变更面额之停止转换起始日系指向经济部申请变更登记之前一个营
业日。本公司将于该起始日前四个营业日公告停止转换期间。
4.变动缘由及主要内容:
(1)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4年5月5日金管证发字第1140382105号令,修订本公司
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转换公司债持有者不受股东常
会及股东临时会停过期间转换限制,以提升投资人权益。
(2)办法修正后内容如下:
九、转换期间:
债券持有人自民国114年2月22日起(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日后届满三个月之翌日
起),至民国116年11月21日(到期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暂停过户期间;
(二)本公司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
过户日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三)办理减资之减资基准
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办理股票变更面额之停止转
换起始日至新股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请求转换之外,得随时
向本公司请求依本办法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并依本办
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十五条规定办理。
前项(一)普通股依法停止过户期间不得转换之限制,不包括股东常会及股东
临时会之停止过户期间。但债券持有人于股东常会及股东临时会之停止过户
期间请求依本办法规定将所持有之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者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需待停止过户期间结束后,始能办
理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
第一项变更面额之停止交换起始日系指向经济部申请变更登记之前一个营业
日。本公司并应于该起始日前四个营业日公告停止交换期间。
5.变动后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无
6.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