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公告公开收购人变更公开收购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之收购条件
2019-12-10
1.决议日期:108/12/04
2.被收购有价证券之公开发行公司名称: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晔公司」)
3.被收购之有价证券种类: 普通股
4.原预订被收购之有价证券数量: 预定收购有价证券數量:177,110,000股
(下称「预定收购数量」),约当被收购公司于经济部商业司商工登记资料公
示查询系统所示民国108年8月19日最后异动之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590,335,811股(下称「全部股份总数」)之30.0%之股权
(177,110,000/590,335,811股≒30.0%);惟若最终有效应卖之数量未达预
定收购数量,但已达29,516,800股(约当于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份总数之5.0%)
(下称「最低收购数量」)时,本公开收购之數量条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开
收购之条件成就,且本次公开收购未依法停止进行之情况下,公开收购人应
收购所有应卖之有价证券。
5.原预订被收购之有价证券价格: 每股现金新台币45.8元
6.原预订公开收购期间: 民国108年11月13日起至108年12月12日止,每个营
业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3时30分(台湾时间)
7.公开收购条件变更事项: 将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本件交易无须申报,增列
为本件公开收购之成就条件,同时延长公开收购期间至109年1月30日
8.公开收购条件变更之理由: 公开收购人本次公开收购被收购公司30%股权,
有关有无必要依公平交易法之规定,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乙节,固经普华
商务法律事务所律师、理律法律事务所律师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出具意见,认
为不符公平交易法第10条所定结合之态样,无须事前申报。惟本件公开收购
公告后,公开收购人虽然对外再三澄清,本件公开收购并无须依公平交易法
办理事业结合申报,被收购公司迄今对此仍有疑虑,并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
提出陈情,造成外界多所关切。公开收购人虽然确信本件公开收购依法并无
事前申报之必要,惟经参考各方意见,为使本次公开收购顺利进行,并消弭
被收购公司之误解,彰显公开收购人遵法之决心,公开收购人基于108年11月
12日董事会决议之授权,决定将函请公平交易委员会释疑,并将公平交易委
员会认定本件交易无须申报,增列为本件公开收购之成就条件,同时延长公
开收购期间至109年1月30日,以俾公平交易委员会得有充裕时间对本件公开
收购所涉公平交易法之议题表示意见。公开收购人对于本件公开收购之其他
条件维持不变,对于应卖人之权益亦将依法维护。本件公开收购条件之变更
,已于108年12月4日重大讯息「延长公开收购期间公告事项」项下公告,同
时亦于同年月6日修订之公开收购说明书中载明,今于「公开收购条件变更前
公告事项」项下再次公告,并此说明。
9.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件公开收购期间经延长后,成就条件如下:
(1) 最终有效应卖被收购公司普通股股数已达最低收购数量即29,516,800股。
(2)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本件交易无须申报。
如上开二条件均获成就,公开收购人即依法按每股新台币45.8元之对价办理
本次公开收购之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