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联大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大联大三,代码:37023)发行公司行使债券赎回权暨订于115年07月27日终止柜台买卖等相关事宜
2026-06-10
内容:依大联大三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06月25日至115年07月24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据本公司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于发行届满三个月之翌日(民国114年2月22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到期日)四十日(民国116年10月1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之收盘价格连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寄发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本转换公司债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之面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本公司执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金发放赎回价款。
二、本转换公司债收回相关事宜如下:
(一)挂号寄发债券收回通知书日期:115年6月25日
(二)通知及受理转换公司债收回期间:115年6月25日至115年7月24日
(三)转换公司债收回基准日:115年7月24日
(四)转换公司债终止柜台买卖日期:115年7月27日
(五)收回价款发放日:115年7月31日
三、收回手续:
(一)本转换债为无实体发行,债券持有人请携带(1)证券存折、(2)集保帐户印鉴,至原交易证券商填具『转换公司债账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127窗体,并注明『赎回』)办理债券收回手续。交易证券商收件后,将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提出申请;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接受申请后送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发生收回效力,且不得申请撤销。
(二)债权人得自债券收回之前一营业日至届满之前一营业日止(即自民国115年6月24日起至民国115年7月23日止),由债券持有人向往来券商办理赎回手续。
(三)若债券持有人于「债券收回通知书」所载债券收回基准日前,未以书面回复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生效力,采邮寄者以邮戳日为凭)者,本公司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115年7月31日)以汇款方式给付至债权人留存于交易证券商之款项划拨账号,汇费自赎回价金中直接扣除。如因账号错误(或不完全)致金融机构退汇者,将改以邮寄支票至股东登记之通讯地址,相关邮资将由赎回价金中径予扣除。
(四)如债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赎回权,拟请求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普通股,最迟应于115年7月28日前至往来证券商办理转换手续。
四、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二段97号地下二楼 电话:(02)2702-3999
警语:请投资人注意,具有请求转换资格者,如未于115年7月28日前以书面请求转换,本公司将按面额计算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