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公开收购华经信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开收购条件均已成就
2025-04-14
1.事实发生日:114/04/14
2.发生缘由:
大联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华经信息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号2468,下称「华经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所有公开收购
条件均已成就,爰依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9条第2项第2款
之规定公告。
(1)本公司公开收购华经公司普通股,截至民国(下同)114年4月14日,累计应卖
股数达33,340,281股,已达最低收购数量33,340,281股(约当华经公司于经济部
商业发展署商工登记公示数据查询系统所示113年8月8日最后异动日所载之已发行
普通股股份总数69,961,249股47.66%之股权)。
(2)本公司已于114年4月14日取得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114年4月11
日公制字第1141360131号函,公平会不禁止公开收购人与华经公司结合。
据上,本次公开收购条件均已成就。
3.因应措施:
公开收购人将持续公开收购华经公司普通股至114年4月23日下午3点30分止。提醒
欲参与应卖之华经公司普通股股东,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之一(临柜申请应卖、电
话申请应卖及电子(网络)申请应卖),向往来证券商或保管银行申请参与应卖及
交存有价证券,各该方式之接受申请应卖时间、申请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见
公开收购说明书。如有任何问题,请洽本次公开收购受委任机构凯基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应卖咨询专线:02-2389-2999。
4.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规定事项:
(1)依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规定,公开收购条件成
就后,公开收购人未于公开收购说明书记载之支付收购对价时间完成支付者,应卖
人得不经催告,径行解约,受委任机构并应于次一营业日,将应卖人交存之有价证
券退还原应卖人。但公开收购说明书载明较支付收购对价时间提早退还原应卖人者
,从其约定。
(2)依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9条第6项规定,应卖人于公开收
购人为本公告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撤销其应卖。
(3)本次公开收购之条件均已成就,应卖股份如无因假扣押、假处分等保全程序或强
制执行程序,或出现其他转让之限制,使已应卖股份视为自始未提出应卖,且无其
他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得停止公开收购之情事,本次公开收购将于公开收购期间届满
日(如经延长则为延长期间届满日)后第5个营业日内(含第5个营业日)办理应卖
有价证券交割及收购对价支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