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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公开收购华经信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2025-03-04

1.公开收购申报日期:114/3/4
2.公开收购人之公司名称:
大联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开收购人」)
3.公开收购人之公司所在地:
台北市南港区经贸二路189号22楼
4.公开收购人之营利事业登记号码:27928328
5.被收购有价证券之公开发行公司名称:
华经信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收购公司」)
6.被收购之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7.被收购之有价证券数量:35,681,000股(预定收购之最高数量)
8.预定收购之有价证券价格:每股新台币25元整
9.预订公开收购期间:
自(台湾时间)民国(下同)114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下称
「收购期间开始日」)至114年4月23日下午3时30分止(下称
「收购期间届满日」)。惟公开收购人得依相关法令向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报并公告延长公开收购期间,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
五十日,且以一次为限。每个营业日接受申请应卖时间及方式,
请参见公开收购说明书第5页。
10.公开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公开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
(1)公开收购之目的:本次收购主要着眼于增加策略联盟伙伴以
延伸资通讯供应链的服务范畴,期能创造综效,对于双方公司之
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帮助。
(2)公开收购条件,包括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请详11.公开收
购之条件。
11.公开收购之条件:
(1)公开收购期间:
自(台湾时间)114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下称「收购期间开
始日」)至114年4月23日下午3时30分止(下称「收购期间届
满日」)。惟公开收购人得依相关法令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报并公告延长公开收购期间,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五十日,
且以一次为限。每个营业日接受申请应卖时间及方式,请参见
公开收购说明书第5页或至受委任机构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s://www.kgi.com.tw)之「大联大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收购华经信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区查询相关作
业流程方式。
(2)预定公开收购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总计35,681,000股(下称「预定收购数量」),约当被收购
公司于经济部商业发展署商工登记公示数据查询系统所示113
年8月8日最后异动日所载之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69,961,249股(下称「全部股份总数」)51%之股权
(35,681,000股/69,961,249股≒51%);惟若最终应卖之数
量未达预定收购数量,但已达33,340,281股(约当于被收购
公司全部股份总数之47.66%)(下称「最低收购数量」)时
,本公开收购之數量条件仍告成就。
在本次公开收购之条件成就(系应卖股份数量已达最低收购数
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员会不禁止公开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结合
之决定),且本次公开收购未依法停止进行之情况下,公开收
购人最多收购预定收购数量之股数。各应卖人应卖股份数量低
于1,000股(不含)者不予受理。
若所有应卖人应卖有价证券之总数量未超过预定收购数量,公
开收购人将全数收购应卖有价证券。
若应卖有价证券之总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公开收购人将先
以同一比例分配至股为止向所有应卖人购买;如尚有余量,公
开收购人按随机排列方式依次购买,并将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
价证券退还原应卖人。
前述同一比例之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各应卖人应卖股份数量X(预定收购数量/应卖有价证券之总数量)
(3)公开收购对价:
以现金为对价,每股新台币25元整(下称「收购对价」)。应
卖人应自行负担证券交易税、所得税(若有)、集保结算所及
证券经纪商手续费、银行汇款费用或挂号邮寄支票之邮资及其
他支付收购对价所需之合理费用及应负担之税捐,其中集保结
算所手续费及证券经纪商手续费,系依应卖人申请交存应卖次
数分别计算,另应卖人经由保管银行申请交存应卖者无需负担
证券经纪商手续费;倘有此類额外费用,公开收购人及受委任
机构将依法申报公告。公开收购人支付应卖人股份收购对价时
,将扣除除所得税外之上开税费,并计算至新台币「元」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舍弃)。
(4)收购对价支付时点:
公开收购人已于114年3月4日将公开收购对价新台币892,025
仟元全数汇入受委任机构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开收购专
户,在本次公开收购之条件成就之情况下,本次公开收购对价
之拨付,将由受委任机构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开收购期
间届满日(如经延长则为延长期间届满日)后第五个营业日
(含第五个营业日)以内,优先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结
算所提供之应卖人银行账号,倘应卖人银行账号有误或因其他
原因致无法完成汇款时,将于确认无法汇款之次一营业日,以
支票(抬头划线并禁止背书转让)挂号邮寄至集保结算所或应
卖人所提供之应卖人地址,汇款金额/支票金额之计算,系以
应卖人成交股份收购对价扣除应卖人依法应缴纳之证券交易税
、汇费/邮资、集保/券商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计算至新
台币「元」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舍弃)。
(5)本次公开收购有无涉及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主
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之事项,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一)本次公开收购依据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2项及公
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应向金融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并公告始得为之。公开收购人已于114年
3月4日依据前述法令公告,并于同日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提
出申报。
(二)本次公开收购,公开收购人预定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份数最
多为35,681,000股,已达被收购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持有或
取得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
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结合样态;另公开收购人及被收购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之销售金额已达公平交易委员会105年12月
2日公综字第10511610001号公告第一点第(一)款及第
(二)款所述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为结合申报之门坎,故公开
收购人已于114年3月4日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事业结合之申
报,本次公开收购以取得公平交易委员会不禁止结合之决定为
成就条件之一。
(6)公开收购人于本次公开收购条件成就并公告后,除有公开
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9条第6项规定之情形
外,应卖人不得撤销其应卖。
(7)其他公开收购条件请详公开收购说明书。查询公开收购说
明书之网址为 :
a.公开信息观测站:https://mops.twse.com.tw
(公开信息观测站//主题专区//公开收购信息)。
b.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网页:https://www.kgi.com.tw。
12.受任机构名称: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受任机构地址:台北市明水路 700 号
14.应卖有价证券之数量如达到预定收购数量之一定数量或比例时仍予以收购者,
或其他收购条件:
总计35,681,000股(下称「预定收购数量」),约当被收购公
司于经济部商业发展署商工登记公示数据查询系统所示113年8月
8日最后异动日所载之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69,961,249股(下
称「全部股份总数」)51%之股权(35,681,000股/69,961,249
股≒51%);惟若最终应卖之数量未达预定收购数量,但已达
33,340,281股(约当于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份总数之47.66%)
(下称「最低收购数量」)时,本公开收购之數量条件仍告成就。
在本次公开收购之条件成就(系应卖股份数量已达最低收购数量
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员会不禁止公开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结合之决
定),且本次公开收购未依法停止进行之情况下,公开收购人最
多收购预定收购数量之股数。各应卖人应卖股份数量低于1,000股
(不含)者不予受理。
若所有应卖人应卖有价证券之总数量未超过预定收购数量,公开
收购人将全数收购应卖有价证券。
15.应卖有价证券之数量未达或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之处理方式:
(1)应卖股数未达最低收购数量:
本次公开收购如未达最低收购數量,或经主管机关核准依法停止进
行时,原向应卖人所为之要约全部撤销,由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收购专户」
(账号:(9203)059600-8)转拨响应卖人之原证券集中保管划拨
账户。
(2)应卖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
公开收购人预定收购數量为35,681,000股(下称「预定收购数量
」),约当被收购公司于经济部商业发展署商工登记公示数据查询
系统所示113年8月8日最后异动日所载之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69,961,249股(下称「全部股份总数」)51%之股权
(35,681,000股/69,961,249股≒51%);惟若最终应卖之数量
未达预定收购数量,但已达33,340,281股(约当于被收购公司全
部股份总数之47.66%)(下称「最低收购数量」)时,本公开收
购之數量条件仍告成就。
在本次公开收购之条件成就(系应卖股份数量已达最低收购数量及
取得公平交易委员会不禁止公开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结合之决定)
,且本次公开收购未依法停止进行之情况下,公开收购人最多收购
预定收购数量之股数。若应卖有价证券之总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
,公开收购人将先以同一比例分配至股为止向所有应卖人购买;如
尚有余量,公开收购人按随机排列方式依次购买,并将已交存但未
成交之有价证券退还原应卖人。
前述同一比例之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各应卖人应卖股份数量X(预定收购数量/应卖有价证券之总數量)
超过预定收购數量部分,由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凯基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收购专户」(账号:(9203)059600-8)转拨回各
应卖人之原证券集中保管划拨账户。
16.是否有涉及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之情事(华侨、外国人收购本国公开发行公司
有价证券适用;若有,请说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经核准」或「已核准」):无
17.是否有涉及公平交易委员会之情事(事业结合适用;若有,请说明案件
「已送件,尚未生效」或「已生效」):
本次公开收购,公开收购人预定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份数最多为
35,681,000股,已达被收购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
之一以上,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持有或取得他
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
额三分之一以上」之结合样态;另公开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之销售金额已达公平交易委员会105年12月2日公综
字第10511610001号公告第一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
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为结合申报之门坎,故公开收购人已于
114年3月4日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事业结合之申报,本次公开
收购以取得公平交易委员会不禁止结合之决定为成就条件之一。
18.公开收购申报书件须经律师审核并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公开收购如须经
本会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者,应并同出具法律意见。
(请于22.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规定事项揭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本次公开收购申报书件业经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蔡朝安律师审
核,并依据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9条第2
项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请详公开收购说明书之附件三-律师法
律意见书)。
19.公开收购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购对价能力之证明:
公开收购人已将本次公开收购预定收购价金全数汇入受委任机
构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专款专用账户,并委请诚品联合会
计师事务所赖明阳会计师出具公开收购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购对
价能力之确认书。
20.前开资金如系以融资方式取得,该融资事项之说明书、证明文件及其偿还计划:
本次公开收购对价为每股现金新台币25元整,所需现金对价总
计为新台币892,025仟元。公开收购人系以自有资金支应。
21.以依「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规定之有价证券为收购对价者,
请列明该有价证券之名称、种类、最近三个月内之平均价格及提出申报前一日之
收盘价格、取得时间、取得成本、计算对价之价格及决定对价价格之因素:不适用
22.公开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
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
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等情形、
其应回避或不回避理由、回避情形、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不适用
23.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本次公开收购对价为每股现金新台币25元整,所需现金对价总计
为新台币892,025仟元。公开收购人系以自有资金支应。
24.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
(包含(1)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
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2)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
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3)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
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4)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
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
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
(1)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
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国富浩华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邱继盛会计师经考虑可量化之财务數字及市场客观
数据,分别以市价法及可模拟公司法之本益比法,并考虑非量化
调整之溢价率加以计算后,其评估计算结果,被收购公司普通股
每股合理价格区间应介于新台币24.05元至36.37元,公开收购人
拟以现金每股新台币25元为对价,公开收购被收购公司普通股股
权,其收购价格介于前述所评估之每股价格区间内,应尚属合理。
(2)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
比较情形: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
本益比之比较情形请详阅公开收购说明书之附件二-公开收购对价
合理性意见书。
(3)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
报告内容及结论:不适用。
(4)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
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
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不适用。
25.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1)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
(2)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
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
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1)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 :
公开收购人深耕半导体产业链已久,致力于提供客户最优质之供
应链管理服务;被收购公司则为提供全方位信息整合服务之专业
厂商,致力于满足各产业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本次收购主要着眼
于增加策略联盟伙伴以延伸资通讯供应链的服务范畴,期能创造
综效,对于双方公司之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帮助。
本次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将维持其股票上市地位,并由既有
团队继续营运。公开收购人承诺将支持被收购公司之核心产品线
深化与扩大,进一步发展大型标案等策略性业务,并拓展对外策
略联盟版图,推动被收购公司持续成长。此外,亦规划强化公司
治理与人才发展策略,并研拟导入员工激励机制,提升员工参与
度与企业向心力,以实现留才育才目标,打造员工与股东双赢的
发展模式,实现企业价值的长期提升。
(2)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
、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
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本公司并无影响被收购公司股
东权益之重大事项(请详阅公开收购说明书)。
26.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规定事项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1)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蔡朝安律师出具之法律意见书,请详公
开收购说明书之附件三-律师法律意见书。
(2)公开收购人委请诚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赖明阳会计师出具之
公开收购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购对价能力确认书,该公开收购人具
有履行支付收购对价能力确认书请详公开收购說明书之附件四-
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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